- Service guide
- Countact us
- Collection
 
服务指南
收费标准
服务方式
管理制度
申请咨询
查找:
        

歌乐律师事务所受案、收费制度

一、 歌乐律师事务所各类案件按以下制度办理:
1、 律师受理各类案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:
(1) 委托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;
(2) 有明确的原告或者被告;
(3) 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、理由。

2、 委托人应当向律师事务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据线索;书写诉状或提供证明材料,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书写或者调查取证。

3、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《民诉法》、《刑诉法》、《行政诉讼法》、《仲裁法》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起诉受理的诉讼案件、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,委托人委托代理或辩护的,应当受理,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。

4、 律师受理的各类案件,按下列程序办理;
(1) 受案登记,填写案件审批表;
(2) 分类编号,一案一档;
(3) 按照受案条件审查,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,并告之委托人,认为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受理;
(4) 对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,由委托人出具亲笔签名,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;
(5) 委托人与律师签定委托代理(辩护)合同,建立委托代理(辩护)关系,合同中要载明主要委托事项和交纳的费用数额,有特别约定的,应用书面形式予以说明;
(6) 交纳受理费、代理费、交通费、文印材料费等等。


二、 歌乐律师事务所受案收费制度;

1、 律师事务所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收费标准,并结合受理案件的难、易程度进行收费;
2、 律师事务所收费种类为:
(1) 财产案件代理费(按照所争议标的计算交纳);
(2) 交通费(按件或按所交代理费比例收取);
(3) 文印材料复制费;
(4) 其他应收取的费用。
3、 委托人应当在受理案件时或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上述费用;
4、 委托人应当交费而未交费或在规定时内未交费,视为单方解除合同,因此而造成的损失,由委托人承担;
5、 委托人交纳费用确有困难,经书面申请,由主任批准,可以缓交或减交费用;
6、 收费标准参见《重庆市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》。

版权所有 | 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
Technicrl support ceun.cn
COPYRIGHT©2005 GELE ALL RIGHTS RESERVED